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以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为前提
最高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以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为前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案例索引
李长寿、四川省南江县朝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930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虽判决南江土储中心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朝阳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李长寿承担支付责任,但未查明南江土储中心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致使上述判项无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基于对南江土储中心系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回购方且尚欠朝阳公司工程款及投资收益等事实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南江土储中心在欠付朝阳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就朝阳公司应向李长寿支付的回购款本息及投资收益承担支付责任。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以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截至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南江土储中心与朝阳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南江土储中心所欠朝阳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判决南江土储中心承担本案支付责任,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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